
1、獨立董事及監察人與會計師至少每年二次定期溝通函書,會計師就本公司財務狀況、海內外子公司財務及整理運作情形及關係人之資訊及內控查核情形向獨立董事及監察人報告,並針對有無重大調整分錄或法令修訂有無影響帳列情形充分溝通;若遇重大異常事項時得隨時召集會。
2、內部稽核主管每月提報與獨立董事及監察人就本公司內部稽核之執行狀況提出稽核報告,並至少每季就稽核業務辦理情形報告董事會;若遇重大異常事項時得隨時召集會議。
一、歷次獨立董事、監察人與會計師溝通情形摘要:
2016/3/23
會計師就2015年財務及損益情形進行說明,並針對部份會,計原則適用問題進行討論。
2016/8/24
會計師針對與會人員所提問題進行討論及溝通。
二、 歷次獨立董事、監察人與內部稽核主管溝通情形摘要:
2016/08/11
2016年第三期稽核工作執行報告。
2016/11/10
2016年第四期稽核工作執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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