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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資格揭露
本公司已訂定「董事選任程序」,並採行「候選人提名制度」,以確保全體董事之選任程序具公開性與公正性,並符合公司「章程」、「董事選舉辦法」、「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公開發行公司設置獨立董事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及「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等相關規定。所有董事候選人皆須經提名與資格審查後,由董事會決議通過,並提請股東會選任。
依據本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0條第3項規定,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為達到公司治理之理想目標,董事會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如下:
一、營運判斷能力。
二、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三、經營管理能力。
四、危機處理能力。
五、產業知識。
六、國際市場觀。
七、領導能力。
八、決策能力。
| 姓名 | 職稱 | 專業資格與經驗 | 獨立性情形 |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家數 | |
|---|---|---|---|---|---|
| 林曼麗 | 董事長 法人董事代表 | 請參閱董事成員簡歷 | 董事席次間不具配偶或二等親內之親屬關係 | 不適用 | |
| 許俊麒 | 副董事長 法人董事代表 | 請參閱董事成員簡歷 | 董事席次間不具配偶或二等親內之親屬關係 | 不適用 | |
| 王盈之 | 法人董事代表 | 請參閱董事成員簡歷 | 董事席次間不具配偶或二等親內之親屬關係 | 不適用 | |
| 徐永昌 | 法人董事代表 | 請參閱董事成員簡歷 | 董事席次間不具配偶或二等親內之親屬關係 | 不適用 | |
| 林毅南 | 董事 | 請參閱董事成員簡歷 | 董事席次間不具配偶或二等親內之親屬關係 | 不適用 | |
| 陳俊池 | 獨立董事 | 請參閱董事成員簡歷 | 符合下述情形: 1. 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訂之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暨「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註2)相關規定。 2. 本人(或利用他人名義)、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持有公司股份。 3. 最近二年無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 所取得之報酬金額。 | 0 | |
| 周滄賢 | 獨立董事 | 請參閱董事成員簡歷 | 符合下述情形: 1. 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訂之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暨「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註2)相關規定。 2. 本人(或利用他人名義)、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持有公司股份。 3. 最近二年無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 所取得之報酬金額。 | 0 | |
| 王玲惠 | 獨立董事 | 請參閱董事成員簡歷 | 符合下述情形: 1. 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訂之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暨「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註2)相關規定。 2. 本人(或利用他人名義)、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持有公司股份。 3. 最近二年無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 所取得之報酬金額。 | 0 | |
| 陳楊林 | 獨立董事 | 請參閱董事成員簡歷 | 符合下述情形: 1. 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訂之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暨「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註2)相關規定。 2. 本人(或利用他人名義)、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持有公司股份。 3. 最近二年無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 所取得之報酬金額。 | 0 |
註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1.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
2. 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3. 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者。
4. 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者。
5.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6.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7. 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註2︰
1. 非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之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
2.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未逾三家。
3. 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無下列情事之一:
(1) 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 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
(3) 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 (1)所列之經理人或(2)、(3)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 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以上、持股前五名或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董事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6) 與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係由同一人控制之他公司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7) 與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
(8) 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5%以上股東。
(9) 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逾新台幣五十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 (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但擔任本公司薪酬委員會成員者,不在此限。
為強化公司治理並促進董事會組成與結構之健全發展,本公司於「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0條第3項中明訂,董事會成員組成應考量多元化,除兼任公司經理人之董事不宜逾董事席次三分之一外,並就本身運作、營運型態及發展需求以擬訂適當之多元化方針,例如:基本條件與價值: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其中每一性別董事比率宜達董事席次三分之一。
本公司重視董事會成員之多元化配置,遴選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者擔任董事。目前董事會成員中,男性占67%(6位),女性占33%(3位),已符合每一性別董事比例宜達董事席次三分之一之目標。未來仍將持續推動性別平等政策,以維持董事會成員組成之多元性與均衡性。
現任董事會由9位董事組成,董事成員均具備上市櫃公司經營管理實務經驗,並涵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及公司業務等專業背景。全體董事除具備領導決策能力、危機處理能力及國際市場觀外,亦擁有執行董事職務所需之專業知識與實務經驗。
其中4位獨立董事方面:陳俊池獨立董事曾任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秘書長、富邦悍將職業棒球球隊總監,具備豐富之企業經營及公司業務相關實務經驗;周滄賢獨立董事現任台灣元亨法律事務所及上海權亞律師事務所合夥律師,具備深厚之法律實務專業;王玲惠獨立董事現任臺北城市科技大學董事,具備教育及企業治理相關經驗;陳楊林獨立董事現任盟亞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資深顧問,具備企業經營管理及營運判斷專業。上述獨立董事分別於產業知識、營運判斷及法律實務等領域具備專長。
另就非獨立董事而言,林毅南董事現任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副總經理,具備財務及會計專業;林曼麗董事、王盈之董事、許俊麒董事及徐永昌董事,均曾擔任重要管理職務,具備豐富之經營管理、產業知識及營運判斷等專業能力。
整體而言,本公司董事會成員之專業背景多元,涵蓋企業經營管理、財務會計、法律實務及產業專業等領域,有助於提升董事會整體決策品質與公司治理效能。
董事 代表 | 董事 代表 | 董事 代表 | 董事 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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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玲惠 | 陳楊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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